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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二)

来源: 编辑: 2003/10/08 09:48:11 字体:
  6.问:《会计》教材第89页中指出:“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和债券费用,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计利息与摊销的折价扣除摊销的债券费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为何不扣除“初始投资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呢?另外该部分所给出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的例题中,年金现值和复利现值系数表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77%,而教材中计算得出的为10.66%,这是因为现值系数的精度问题造成的吗,在考试时如因取小数位数问题导致的计算结果不一致会不会扣分呢?

  答:“初始投资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已反映在长期债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中,待该部分利息到期时就能收回,因此不属于债券投资的投资收益。债券投资中只有溢价或折价才构成了债券投资收益的调整,因为债券的溢价是为了将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而事先付出的代价(债券折价是为了今后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补偿),所以应按应计利息扣除溢价摊销(或应计利息加折价摊销)确认债券投资收益。

  对于教材所给例题中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66%,而按4位精度小数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77%的问题,就是因为所使用的系数表的精度不一致造成的。在考试时,这种类似的题目,一般会给出年金现值系数和复利现值系数,不会造成系数精度不一致。如果计算公式正确而因考生取小数位数问题导致的计算结果不一致在评卷时将不会被扣分。

  7.问:在税法中捐赠原材料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接受方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进项税额抵扣。而在教材第44页中则指出:“企业接受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为何分录中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呢,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就不正确了。请问到底如何核算呢?

  答:对于原材料的捐赠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而按税法的规定,只有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并经批准的才能允许抵扣。因此,书中所给的核算只是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接受捐赠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抵扣的,则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存货价值、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该存货的入账价值。因教材篇幅所限,不可能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所有会计处理均在教材中逐一介绍,因此,我们也建议考生按教材每一章最后所附的“涉及的法规”去查阅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8.问: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对外投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投资以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因此并不涉及该换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问题以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问题。

  9.问:在存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销售中,应交的增值税是否应同时存在折扣?

  答: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通常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因此应交的增值税应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而不存在折扣的问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交的增值税中是否存在现金折扣应视购销双方的约定而定。

  经济法科目

  问:《经济法》教材92页的有关“三个涉外企业对此未作出规定,即未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作出规定”,但在教材125页中却指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这两处是否存在矛盾?

  答:这两处并不矛盾。教材92页是对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之间的比较。而教材125页中指出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度,是按照涉外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而在三个涉外企业法中并未明确,因此这两处并不矛盾。

  税法科目

  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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